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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采种子造成母树毁坏应适用何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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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赵某系个体苗木经营户,过去经常向附近的一家国有苗圃购买种苗。2005年10月,板栗苗价格上涨,赵某向该苗圃申请购买板栗枝条用于扦插。由于当时苗圃人手紧张,就指定了一块板栗母树林给赵某自行采集,约定不得毁坏母树,最后根据采集数量据实结算。10月12日,赵某请来几个民工进入苗圃开始采集。
作者 向延建
出处 《湖南林业》 2007年第12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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