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1811年被法国合并之时,荷兰仿效法国建立起了检察体系,并维持至1813年获得独立。目前,虽然基本理念一如既往,荷兰检察体系的组织结构与检察机关的权力已经有别于从前。基于“起诉所有犯罪是不明智的”与“对犯罪作出官方反应是必须的”基本认识,荷兰立法机关于1983年赋予了检察机关庭外处理几乎所有刑事案件的权力。1990年之后,意识到法律所赋予的广泛权力给荷兰检察体系自身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甚至可能影响检察机关发挥其积极效能,荷兰正在酝酿对检察权力进行改革。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S期57-6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