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 被引量:4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确立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按照该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虽然公司法对司法解散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司法解散的适用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作者 吴民许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S期72-75,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贾治国,吴小鹏."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20日.
  • 2“公司没‘死机’,解散不必要--北京宣判一起‘公司僵局’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3日.
  • 3“‘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的丧失是判断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27日.
  • 4"公司成立年余难存续,起诉解散依法获准"的报道,载《法治快报》,2007年3月1日.
  • 5Robert Charles CLARK, Corporate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86 ,P786.
  • 6William L. Cary, Melvin Aron Eisenberg: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tions, 7th ed.(unabridged),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95,p524.
  • 7Robert Charles CLARK, Corporate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86,p789.

同被引文献44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1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