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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税合并后合伙企业税负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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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具有不同的征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避免重复征税,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而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则遵循“实质法人说”,对公司所得和股东所分配的税后利润分别课税。
作者 董再平
机构地区 广西财经学院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75-76,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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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 1[美]迈伦·斯科尔斯,马克·沃尔夫森等著,张雁翎译.《税收与企业战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 2[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著 李存捧译.《公司法概要》[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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