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中,人们往往看到的是加害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却看不到有些案件往往是因为被害人的主要过错而引发的这一客观事实。在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客观、公正地对待这一因素。建议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因被害人主要过错而引发的加害人侵害被害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条款。
出处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4期46-49,共4页
Journal of Xinj iang Police Officers’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