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为主要模式的,并深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程序的设计完全以管制思想、权力支配理念为基础,在实践中也具有被害人被忽略、犯罪改造不理想、社会关系不利于修复、案件积压、司法成本高、浪费司法资源等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所具有的弊端。因此,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改革十分必要,既能通过恢复正义以弥补报应正义的不足,又具有一系列理论和现实意义。
出处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56-59,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