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因农作物种子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有害生物(以下简称检疫对象)造成农作物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发生此类事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通常判决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者赔偿种子使用者的损失。作者认为,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不应对农作物种子带有检疫对象造成农作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下面借助中国法院网2003—09—19刊载的《农作物遭病毒侵害损失谁担》一文介绍的案例,谈点个人意见。
出处
《种子科技》
2007年第6期13-15,共3页
Seed Science &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