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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种特殊的要约答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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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要约的答复过程中,有两种特殊的情况:一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修改;二是由于传递过程延误导致要约答复在规定的期限之外到达要约人。我国《合同法》将上述要约答复视同于承诺,但是赋予要约人进行及时否定的权力。本文引入"准承诺"这一概念来反映它们的特殊性。
作者 余正
出处 《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下半月)》 2007年第8期139-140,共2页
关键词 要约 承诺 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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