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诱惑侦查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在理论上逐渐成熟并在实践中推广开来。诱惑侦查的价值虽然颇受争议,但大部分人都认可诱惑侦查在一些无被害人的案件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是应当在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上加以进一步规范。同时,诱惑侦查这一诉讼手段在实体法上会产生相应影响,由此产生的"因诱之罪"的未遂、预备犯罪形态,与一般犯罪主体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有所不同,所以处罚时应当适当予以减轻或从轻;"因诱之罪"中的既遂、中止形态,由于司法机关的主动引诱而应相应减轻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15-119,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