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铁路旅客运输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正确处理好各类纠纷,对于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07年9月1日开始生效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免责条款、旅客损害赔偿责任限额标准及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这对于铁路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和谐环境。笔者试图从民法损害赔偿理论的角度阐释铁路旅客运输中限制性赔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出处
《交通企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23-24,共2页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