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新型司法鉴定体制,要针对当前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鉴定秩序混乱局面从部门化演变为地域化等突出问题,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和司法、执法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充分认识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所具有的科学性、服务性、公益性和准司法性;要整合鉴定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建立以行政权力型为主,社会补充型为辅,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司法鉴定新的架构体系;要制定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委托鉴定程序,以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为依据的重新鉴定程序,以地域、级别、指定相结合的鉴定管辖程序。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手段,促使这一系列措施制度化、法律化,保障我国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7年第6期46-48,60,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