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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代理公司房产提价销售并占有溢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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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嫌疑人韩某、刘某分别是申×公司销售部经理、副经理。申×公司与嘉×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书》,约定由申×公司代理销售嘉×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含商铺),代理费以销售总额1%计算,销售价格由嘉×公司确定,房款直接解入嘉×公司银行帐户。申×公司指定由韩某、刘某具体负责该房产销售。2004年4月,嘉×公司确定商铺价格不得低于每平方米6000元。
作者 黄爱华
出处 《上海检察调研》 2007年第12期29-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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