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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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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入、个人经营的投资入(包括实际控制入,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入、个人经营的投资入处5干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出处 《化工安全与环境》 2007年第50期2-3,共2页 Chemical Safety &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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