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上海银行业舞弊案件的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出现一个高峰期,根本原因在于传统银行业信用保证制度生硬乏变。传统信用保证制度,以个人信用保证为基础,存在着保证人责任过大、舞弊赔偿没有保障等弊端。从取径西洋到变革传统信用保证办法,民国时期上海银行业信用保证制度变革主要采取信用保险和特种现金保证办法。中国第一信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银行通过投保信用保险,达到职业信用保证效用。“特种现金保证办法”则以信用保证金为主要内容,是一种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自行保证方法。但以“特种现金保证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变革,最后由于国民政府的消极否定而未能在全国广泛推广。
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60-67,82,共9页
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