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别属于贪污贿赂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有必要修改为同一犯罪——挪用款物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同一性,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并为一罪的理论依据,也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统一归并为一罪的客观事实基础。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7年第12期151-153,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挪用型职务犯罪的立法理论研究"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6Z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