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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型职务犯罪在客观条件上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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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别属于贪污贿赂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有必要修改为同一犯罪——挪用款物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同一性,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并为一罪的理论依据,也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统一归并为一罪的客观事实基础。
作者 郑厚勇
机构地区 咸宁学院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7年第12期151-153,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挪用型职务犯罪的立法理论研究"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6Z105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
  •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
  • 4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4月.
  •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
  • 6单长宗.新刑法研究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427.

共引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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