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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管理规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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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但并未明确指出“管理规约”本身的法律性质。作为《物权法》下位法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问题也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明确约的内容、作用、效力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更重要的是,业主管理规约法律性质的明确也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 张晓燕
出处 《中国物业管理》 2007年第11期54-55,共2页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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