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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用户拖欠信息费擅自停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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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笔者在某电信运营商的基层企业发现,存在将部分拖欠信息费的电信用户,比照拖欠电信费用相关规定采取停、拆机处理的不当做法。电信费用与信息费(以下简称“二者”)涉及的活动内容、合同关系、费用纠纷的处理方式均不同,由此赋予电信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是有区别的。电信运营商如果采取了不当措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应引起警觉,注意及时避免与纠正。
出处 《北京电子》 2007年第11期33-33,共1页 Beijing Electron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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