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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从公务员可以对上级说“不”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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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公务员法》已经通过,其中有关公务员可以对上级的错误命令说"不"的规定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但是,我国现行的对公务员权利的行政机关内部救济方式存在较大问题,而没有切实的救济制度的保障将使这一"亮点"流于形式。基于此,本文在具体分析我国现行救济制度和参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司法最终救济的主张,以期在完善公务员法的同时,推动行政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依法行政的最终实现。
作者 陆海峰
出处 《科技信息》 2007年第36期173-173,72,共2页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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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2

  • 1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J].中国法学,1993(1):52-59. 被引量:222
  • 2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1(4):11-13. 被引量:48
  • 3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有些行政领域还存在权力"空白"或不到位的问题.如目前一些地方的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不正当竞争严重,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等.
  • 4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性均衡是一种动态平衡,而非一成不变.
  • 5不仅如此,现代行政还往往直接采用私法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目标,出现所谓的"公法私法化"现象,例如,政府对贫困地区居民提供无患或低息并且无须担保的贷款,以帮助其脱贫致富.
  • 6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机关在非强制性行政中也有可能要滥用职权、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从而违反行政法治原则,因此,现代行政法必须防止非强制性行政对行政法治原则的背离.
  • 7参见姜明安:《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于《海峡两岸行政程序法研讨会论文集》(1998),第100页以下.
  • 8我们强调行政程序法典化,并非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法定,事实上,这也做不到.总会存在大量的任意程序,只应将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程序依法规定为法定程序,而对于一些并不直接涉及到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政程序,则无须依法规范,这些任意性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当然,所有行政程序都不能违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 9此外,特别权力关系救济也成为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 10在历史上,由于各国行政法制本土资源殊异,沟通、交流相对较少,导致各国行政法制之间个性差异比较明显;20世纪后期,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各国行政法制的共性特征越来越明显,个性差异正在逐步缩小.就此而言,我以下所要谈的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八大趋势,虽然立足于中国,但并不限指中国.

共引文献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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