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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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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出处 《安全与健康》 2007年第12期I0006-I0008,共3页 Safety &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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