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依公诉权的存在状态可分为三种情形,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绝对不起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存疑不起诉。实践中,对绝对不起诉基本无大的争议;对存疑不起诉主要涉及事实证据的把握认定标准,但无所谓适用范围的调整或扩大问题。而对于相对不起诉,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限制条件近乎苛刻、实现方式单一、运用不充分等问题。不起诉范围的扩大主要指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进一步放宽。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X期13-13,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