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如何确定赃物犯罪中的“明知”问题 被引量:2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现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编者注)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在赃物犯罪中,能否认定行为人“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然而,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对赃物犯罪“明知”的认定实践中主要就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在所有的证据种类中,口供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要件的证明是最软弱无力和不可靠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受审时的心态不能证明行为时的心态,犯罪嫌疑人存在随时翻供的可能性。具体到赃物犯罪中,其上游犯罪的本犯和收赃、窝赃、销赃者往往都心照不宣,尽量隐瞒赃物的性质,交易的过程非常短暂,一旦案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矢口否认,对认定犯罪造成很大的困难。
作者 程晓璐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X期26-28,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