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因已先行判决或起诉、认定犯罪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另涉他罪移交其他公安机关、已作行政处罚等原因而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的其他涉案人员,往往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目前,针对“另案处理”的法律含义及“另案处理”的规范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均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公安机关存在一定程度的适用“另案处理”不当的现象。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X期47-49,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