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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领导 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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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出处 《广东安全生产》 2007年第12期14-15,共2页 Guangdong Occupational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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