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契约型低温物流是我国低温物流产业的发展趋势,其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合同法规则是梳理契约型低温物流法律关系的有效手段。设立契约型低温物流合同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法的效率价值,低温物流合同的稳定性决定第三方对低温物流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以及契约型低温物流效率价值的最终实现。契约型低温物流合同并不是传统运输、加工、仓储、委托等合同的简单组合,需要构建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合同法规则加以调整,建构该法律制度的逻辑前提是界定契约型低温物流合同的性质,解决制度缺失的关键是在未来物流立法中明确界定物流第三方的主合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分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最终通过法的规范作用引导低温物流各方当事人订立安全有效的低温物流合同。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74-78,共5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天津市教委科研专项--"低温物流中法律保护与调控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2006ZH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