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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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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7年第35期4-6,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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