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教育的公益属性,国家负有兴办教育的法律责任,而政府在教育实践中扮演着多种法律角色。学校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那就是国家、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以人才培养为根本目的、以教学教育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团体法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教师、国家和家长、社会等都不是教育法意义上的教育者。
出处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53-55,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Medic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