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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路灯电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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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对纪仁月、陈信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6个月;并责令分别退赔所得人民币15516元和2000元。纪仁月、陈信江均系安徽省农民,先后在2007年4月和2006年10月、2006年11月,伙同他人在嘉定区外岗镇沪宜公路盐铁河桥北侧、百安公路西侧和松江区沪松公路A5上天桥路南及松江区莘砖公路A5上天桥路南,
作者 舒仲林
出处 《供电行业信息》 2007年第12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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