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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是义务 索取费用法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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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某是莒南县城郊路镇某村村民。今年2月19日晨7时许,陈某在路过本村村头时。目睹了一辆农用运输车与一自行车相撞的事故。事故造成骑车人丁某全身多处挫裂伤及腿部骨折。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许诺承担伤者全部费用.条件是不让报警,得到了丁某的同意.
作者 向前 乐分
出处 《山东农机化》 2007年第12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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