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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3日 国税发[2006]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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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税收征纳》 2007年第1期I0011-I00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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