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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年12月6日 国税函[2006]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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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出处
《税收征纳》
2007年第1期I0016-I0016,共1页
关键词
生物柴油
征收范围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
批复
征税范围
植物油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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