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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年12月6日 国税函[2006]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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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出处 《税收征纳》 2007年第1期I0016-I00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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