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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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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出处 《税收征纳》 2007年第2期I0012-I00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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