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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具有系统性、开放性的法律文本——《地方志工作条例》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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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5月18日,由国务院制定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经过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467号)后正式颁布施行。正如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同志于2006年10月18日在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验交流会上评价的那样,“这是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开展以来,也是中国历史上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是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盼望已久的。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了依法修志的新阶段。它的制定和颁布施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给予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凝聚了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
作者 李洪珍
出处 《广东史志.视窗》 2007年第6期20-2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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