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申诉的案件,有相当部分不符合提请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做好这类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判决权威,同样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出处
《高教研究(西南科技大学)》
2007年第4期77-78,共2页
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