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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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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最近发来《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16号),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降低了50%的收费标准。现将此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出处 《四川物价》 2007年第11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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