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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决定表彰政府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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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从法律层面上讲,人大与政府之间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谓“监督”,《辞海》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之义。因此,对政府工作进行监察,督促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督促其实现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作者 夏旗
出处 《辽宁人大》 2007年第12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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