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其中蕴含的危险性因素较之传统社会更加复杂多样,对人身和财产的潜在威胁也日剧加大,因此,以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己任的侵权行为法,也必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出现就是其中之一。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了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文就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学习探讨。
出处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07年第3期41-43,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Guiyang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