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尤其是沿海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我国某些地区,尤其是东三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已经具备了从地方型经济向区域化协调型经济转化的条件。而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经济结构的不完善、恶性竞争的泛滥以及协调机制的匮乏已严重地阻碍了区域经济合作的顺利开展,并由此产生了在法制层面上开展必要协调的客观要求.基于法制先行的理念,东三省在政府规章的制定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随着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协作步伐的加快,如何在区域内建立和完善法制协调的体制和机制已成为重大课题。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7年第6期65-69,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