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财产权由物权和债权两种权利类型构成,它们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最基本要素。物权为静态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债权为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表现。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财产权利体系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有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它们却具有了为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物权的效力,也有一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物权,但是却具有了为普通物权所不具备的债权的效力。物权和债权的划分,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出处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07年第4期41-43,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Guiyang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