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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资产的归属和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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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党中央和《物权法》这些指示和规定,为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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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集体经济》 2007年第6期8-1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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