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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抵债和委托代购纳税筹划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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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取得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抵债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 彭长艳
出处 《税收征纳》 2007年第12期41-41,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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