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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遗失物制度:道德秩序的强制支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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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多数人主张规定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以及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但物权法最终未作规定。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制度的设计,损害了拾得人的正当利益,更损害了遗失人一方的利益,同时还牺牲了法律的效益和公平价值。其根源在于:中国历史上所有统治当局所推行的"重义轻利"的道德观念。然而,由于它严重扭曲了现实利益需求的本来面目,以法律强制支撑的道德秩序并不能在现实中被维持,社会道德反倒会因此而沦落。
作者 孙美兰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92-95,共4页 Seeker
基金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科建设项目(5Z0174)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9

  • 1吴坤,“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十大问题反映突出”,载《法制日报》2005年7月29日.
  • 2物权法第113条.
  • 3物权法第111条.
  • 4物权法第109条.
  • 5物权法第107条第1款第1句.
  • 6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
  • 7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
  • 8李葆华,王晓敏.遗失物法定酬金制度与科斯定理[J].经济师,2006(6):78-79. 被引量:4
  • 9任晶晶,拾金不昧该要报酬吗?央视调查赞同者超六成.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10/30/content2157875.htm(2007-6-9).
  • 10《民法通则》第79条.

二级参考文献39

共引文献15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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