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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诉讼看业主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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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起针对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诉讼 2005年4月26日,原告江山、邓惠彬所在小区的52位业主联名向被告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局递交了一份《关于成立碧岭华庭(一期)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报告》,要求被告监督指导成立碧岭华庭临时业主委员会。被告收到报告后,向碧岭华庭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深圳市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佳公司)发出业主入伙情况调查函。2005年6月613,居佳公司碧岭华庭管理处给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局物业监管科去函,介绍了该小区入伙居住的情况。被告认为,根据居佳公司介绍的入伙情况,碧岭华庭小区已不具备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条件,而是具备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作者 徐道稳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处 《社区》 2007年第12X期35-37,共3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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