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用刑法对水资源进行特殊保护在我国具有迫切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刑法对于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存在一些重大缺陷,建议针对于此进行相应的修改,予以完善:严密刑事法网,扩大保护范围;加大水资源刑法保护力度,追究水资源犯罪危险犯的刑事责任;在部分水资源犯罪案件中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增设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B期59-61,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明清时期陕西水权纠纷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07XFX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