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乡村规划不得占用农用地。根据城乡规划法,乡、村庄的建议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出处 《河北农业科技》 2008年第1期58-58,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