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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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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切实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精神,结合我区民族中小学蒙古语文(朝鲜语文)、汉语、外语教学及推行我国少数民族汉考水平等级考试(缩写为MHK,以下简称民族汉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08年第1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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