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它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破产案件的处理意义重大。2007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专章规定了管理人的产生、资格、职责、监督等内容,建立了我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如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这一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管理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给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带来了机遇。本文试图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为视角,对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相关问题做一探讨和明晰。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7年第11期58-61,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