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这样一个案件:台湾一家音像公司出版了一张歌曲专辑,该音像公司除保留台湾地区的复制、发行权外,将世界范围内的复制、出版、发行权分区域授予了不同地区的音像公司享有。北京的一家音像公司A取得了该专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复制、出版、发行权。然而,在公司A经过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将该专辑推向市场之际,却发现市场上早已有了从境外进口的该专辑的制成品。该公司A感觉自己取得的权利受到侵害,要求海关追查进口单位,制止该专辑制成品的销售。但就追查已取得的证据材料看,并不是盗版制作,而属于原版进口,并不违反海关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条例,不属于海关查处的范围,也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因此,它是一种合法行为。在这一案件中,公司A从境外权利人那里通过版权贸易,得到了在中国的独家复制权和发行权,成为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这当然是应当鼓励和保护的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