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外空活动国际公约中,均未明确规定外空活动中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属于主权国家的管辖范围,而国际空间法所保护的外空属于"共有物"或"公有物",不为任何国家的主权所控制。因此,基于个人利益的知识产权法与维护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外空法的价值取向不同。《外空条约》确立了任何国家不得对外空行使主权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排除了任一国家对任何外层空间的控制,外空活动的权利行使不存在空域限制。这样,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外空失去了其本意,为"非主权化"的外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了障碍。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6期31-36,共6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与策略"(项目号:7057303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建设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号:06JJD820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