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不当插手民事案件、对雇员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过多依赖刑事保护,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优先论"在实践中的突出表现,而这不符合商业秘密是私权及商业秘密权利公开性不够的性质与特点、刑法的谦抑原则等法理。在商业秘密的相关立法不能很快改变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但不能刑事保护优先的理念,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不同侵权主体的不同侵权类型之间的区别,并根据这些差别把握刑民保护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6期58-63,共6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上海财经大学新进博士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