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外观设计系界于作品与发明之间、兼具审美和实用功能的特殊客体,这种复合特征决定了保护模式的多样性。就此而言,单一的版权或专利模式具有针对性不强或力度不够的弱点;多重保护又存在叠床架屋、激励过度的缺陷;只有量身定做的专门模式才能满足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实际上,专门模式已是当今世界外观设计法的发展趋势,自应成为我国立法机关的理性选择。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6期74-79,共6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外观设计保护专门立法模式研究"(06-3)的中期成果